新《廣告法》之后,日子沒法過了》》》上海展會公司《《《
買房送學位廣告
許多購房者有這樣的體驗“樓盤廣告上寫著‘地鐵口、學校旁’,可等去到現場才發現,那些都是10年之后的規劃。而“買房送學位”這些也不允許出現在房地產廣告中了。
這樣看上去,之前很多地產廣告似乎真的不能做了?明源君本來也是這么認為的,但對比了近20年前的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、1998年修訂的《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》,和配合新廣告法出臺2015年7月開始向社會公示的新版《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》后,明源君的想法變了。
1998年版《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》中有如下規定:
第十條 房地產中表現項目位置,應以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干道的實際距離表示,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。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,應當準確、清楚、比例恰當。
第十一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、商業、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,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,應當在廣告中注明。
第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,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。
第十八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、就業、升學等事項的承諾。”
所以,明源君認為,新《廣告法》中關于房地產廣告的規定,在1998年版《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》中都有。只是現在從細化的“規定”上升為“法律”了。
罰款和20年前一樣不超3萬,威懾力因通貨膨脹下降?
而新版《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》中雖然有一些變動,但大多是文字、位置變化,其規定本身大多類似,這里不再一一贅述。
而更重要的是,雖然從“規定”上升為“法律”,相關懲戒措施卻并沒有變化,反而因為通貨膨脹而降低了。不信?請看下面的分析:
★新版《廣告法》處罰措施
第五十八條規定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,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,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……(八)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”。
新版《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》第二十一條規定“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,《廣告法》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,依法予以處罰;沒有具體規定的,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布者,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。”
★1996年、1998年版處罰措施
而1996、1998年版《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》第二十一條規定“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,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,沒有違法所得的,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”
看清楚了嗎?最高罰款3萬元的規定,是沒有變化的,而2015年的3萬元,和1998年的3萬元,已經不可同日而語。而“廣告費用”,在目前新媒體興起,動輒轉發數十萬卻只有很少費用的今天,“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”的處罰更是沒有什么威懾力。
所以,明源君認為,如果說新《廣告法》出臺后,地產廣告就沒辦法做,那早在1998年就應該沒辦法做。所以過去的十幾年地產廣告怎么做,之后可能還將繼續。但是,對于大公司來說,還是得有所收斂,因為一旦“違法”而被爆出,對品牌的影響還是很大的。
(明源地產研究院)